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细表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细表

法定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顿。 划; 1. 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2. 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3. 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援预案;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 -

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责任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从业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 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

- 2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五、相关方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3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4倍的罚

- 4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劳动用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1. 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

- 5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应急措施。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1.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2.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

- 6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作业场所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1. 员工宿舍人员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员工宿舍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员工宿舍人员3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7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2.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三条,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九、安全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 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1.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2. 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

- 9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1. 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1. 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安全标志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 10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有4处及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十一、危险物品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二条

- 11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1. 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挖掘、爆破等作业,临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2. 有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二条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四、接受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 12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2. 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3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 1、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 13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3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37条、《建2、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配备专职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 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或者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或者未编制危险性较大3、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4 -

法定职责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法律责任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5、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或者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定追究刑事责任。 6、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7、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8、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5 -

法定职责 十六、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第8条、第11条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55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8条 第一款、《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第7条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55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8条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扣除挪用部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16 -

法定职责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3条: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十七、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10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30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实施监理的。 2、工程监理单位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理工程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 - 17 - 法定职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法律责任 十八、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13条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十九、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条,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二十、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

- 18 -

法定职责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二十一、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 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13条、15条: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

法律责任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9 -

法定职责 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二十二、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28、29、30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详细说明的;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 -

法定职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34、35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13条,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装和拆卸人员、管理人员、指挥和司索人员以及混凝土搅拌机操作人员等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9处以二千元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条,施工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上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9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14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1)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2)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3)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 护棚; (4)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4)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5)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 (5)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 (6)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6)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

- 21 -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 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 (7)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7)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保护规定的标准。 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1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9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不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专人管理; 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1)设置专人管理; (3)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2)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4)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3)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4)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6、《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18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施工单位未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未用硬质材料围档,或者围挡高度低于一点八米,封闭不连续、完好、有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未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和标识,或者未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19条 施工单位冬季施工不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之一施工单位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1)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2)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2)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 人负责看护管理; (3)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3)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放,设置专人管理。 设置专人管理。 8、《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2条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9条,施工现场宿舍室内净高低于二点五米,或者每间居住人员超过二十人,或者每人床铺面积少于二平方米,未单人单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22 -

法定职责 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律责任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建筑施工企业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建筑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8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921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条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3条,施工单位“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3、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 23 -

法定职责 14、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14、22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5、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1条,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6、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0条,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1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5条、第9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法律责任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1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33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20条第三款,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 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的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以下罚款 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得擅 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4 -

法定职责 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法律责任

- 25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