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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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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运行规程 Q/SCGHTZH.YX.JS.××.2010

运行技术管理工作导则

消防系统运行规程 Q/SCGHTZH.YX.JS.××.2010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规程对秀观水电厂消防系统技术参数、运行操作及检查作了明确规定。 1.2 本规程适用于秀观电厂生产人员对消防系统的运行管理。

2 引用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水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规程》DL/T 5164—2002 相关设备技术说明书 3 概述

3.1 本规程消防系统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厂房、油系统、GIS室等的消防设施。主要由相应的消防水系统、灭火器、消防沙池及消防自动控制设备等组成。 3.2 消防水源取自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为680m³。

3.3 厂房安全疏散通道有两个,即进出厂房两侧楼梯。两个通道均能直通厂房外。 3.4 厂房“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设在走廊顶部,通道及其转弯处的疏散标志设在距离地面50cm处的墙面上。 4 消防设置

4.1 雨淋阀:由进出水控制信号碟阀、电磁阀及压力监测开关等设备组成;分别在两台主变、三台机组各配置一台,其压力在0.6-0.7MPa之间。

4.2 消火栓:全厂共16个,每个消火栓内配有两条消防水带及其水枪,压力在0.6-0.7MPa之间。

4.3 灭火器:全厂共278个,有干粉和泡沫灭火器,压力在1.2-1.6MPa之间。2个灭火器放在一个灭火箱里,每个灭火箱正上方贴都有消防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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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运行规程 Q/SCGHTZH.YX.JS.××.2010 4.4 消防沙池:分别在主变、透平油库、绝缘油库各配有一个。 4.5 消防设施布置表

建筑物及机电设备 中控室 蓄电池室 资料室、通讯室 GIS高压开关室 电缆室 蓄电池室 值班层及安装间 主变室 10.5KV及400V配电室 励磁变压器室 水轮发电机 渗漏、检修排水泵室 空压机室 透平油库及油处理室 绝缘油库及油处理室 廊道层

5 消防监控系统

5.1 采用总线式系统机构,在中控室设有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计算机监控终端;主厂房、副厂房、油处理室、主变室等部位分别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器;空压机室、值班层、副厂房电缆室和油处理室等位置设有摸块箱,用于与其他设备的连接。

5.2 消防监控主要实现对水轮发电机层、副厂房以及油处理室和主变压器室等场所的火情进行监测。

5.3 火灾探测器主要采用感烟、感温、红外线探测器等,并设有手动火灾报警和声光报警指示器;设置在各个部位的火灾探测器,监测到火情时,自动报警,收到报警后该系统显示出火灾的部位,并自动启动相关场所的声光报警器。

5.4 监控系统能接受控制器的所有火警、预警、故障、启动、停止等事件信息,能在相应的平面图上进行显示,并自动保存到数据库,运行人员可以随时查看或打印;该系统具有对控制器进行复位、自检、消音、查看平面图等功能。

5.5 消防控制屏内有两段控制电源,AC220V和DC220V电源互为备用;正常运行时由AC220V电源供给,DC220V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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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光电感烟探测器 灭火器 光电感烟探测器 灭火器 灭火器 防火阀 防毒面具 防护服 灭火器 防火阀 封堵 涂料 防毒面具 光电感烟探测器 灭火器 防火阀 消火栓 灭火器 砂池 事故油池 自动报警 雨淋阀组 灭火器 消火栓 防火卷帘门 防火阀 灭火器 防火卷帘门 防火阀 光电感烟探测器 灭火器 雨淋阀组 光电感烟探测器 灭火器 消火栓 防火阀 光电感烟探测器 灭火器 消火栓 防火阀 光电感烟探测器 灭火器 防火阀 砂池 光电感烟探测器 灭火器 防火阀 砂池 灭火器 消防系统运行规程 Q/SCGHTZH.YX.JS.××.2010

6 运行检查与操作

6.1 运行检查

6.1.1 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项目

6.1.1.1 各管道阀门位置正确,且无漏水现象。

6.1.1.2 各消火栓压力表完好,指示正常,消防水带、水枪齐全完好。 6.1.2.3 各灭火器压力在正常范围内。

6.1.2.4 各雨淋阀组阀门位置正确,压力表指示正常。

6.1.2.5 各手动火灾报警器完好无损,各光电感烟探测器工作正常。 6.1.2.6 各防火卷帘门工作正常,无报警信号。

6.1.2.7 消防监控系统各信号灯指示正确,无报警信号。 6.2 现场设备操作

6.2.1 雨淋阀分为手动与自动操作,我厂采用手动操作。发现控制盘报警后应立即到现地检查确认,若火警属实,及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后手动启动雨淋阀灭火。操作步骤为全开出口碟阀,再全关控制供水阀进行灭火。

6.2.2 手提式灭火器:选择灭火器,确认压力正常;拔出保险销,按下压把;对准火源根部进行灭火。

6.2.3 消火栓:检查压力正常,接好水带、水枪,确认接头牢固、水带无打结,一人紧握水枪,另一人缓慢开启水阀灭火。

7 注意事项

7.1 保持火源距离,注意人身安全;室外灭火应在上风方向进行。

7.2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要部扫射,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远而近左右扫射,直到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时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

7.3 电气设备以及燃料油、油类或化学物品发生火灾时,不能用水进行灭火,应使用干粉、CO2灭火器或干砂。

8 附则

8.1 本规程颁布实施以后的修订条款和补充条款,相应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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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运行规程 Q/SCGHTZH.YX.JS.××.2010 即按修订条款和补充条款的通知文件执行。

8.2 本规程在没有行文废止或部分废止以前,始终处于发布执实施期,编审组不再签署年度“继续执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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