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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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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 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遗产分割答辩状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意见如下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 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 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 00 号( 原 000 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 1951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 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 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

第二, 根据房管局提供的 《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 记载, 除李甲 1951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 其余的房产分别是 1966 年和 1982 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 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 1982 年 5 月 7 日至 1982 年 5 月 30 日新建平房 37、5 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 李甲早已去世, 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 00 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 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 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 1982 年 5 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 李乙申请所建东屋 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房 屋作

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 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 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 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东 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 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 :“ 没有合法 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 当得

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 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 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3 条第三款规定 :“ 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 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

2012 年 6 月 19 日

遗产分割答辩状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答辩人的责任。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 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

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 摘自《应用写作》 2005 年第 9 期 )

以减免 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 : 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 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 ( 起诉状 ) 提出答辩状。

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 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 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 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 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 自己的观点。

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内容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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