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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人员请假制度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派来学习人员请销假制度

派来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派来学习人员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医务科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及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医务科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1、派来学习人员请假不超过3天,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医务科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2、派来人员休假必须到医务科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三、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派来学习员工,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 未婚派来学习人员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 已婚派来学习人员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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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 凡派来学习人员,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

(2)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 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派来学习人员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 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 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派出学习人员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医务科及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 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 派来学习人员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医务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内,科室签注意见,报医务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 1、派来学习人员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派来学习人员,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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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批准;

3、派来学习人员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四)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五)丧假:

1、派来学习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派来学习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六)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七)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

1、派来学习人员原则上不准借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医务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派来学习人员外出看病,由保健科提出意见,派来学习人员所在科室同意,医务科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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