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税法政策有无明确规定?
2011-12-9 9:05:58来源:百丞税务秘书作者:【大中小】
问:我单位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等若干年限,请问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税法政策有无明确规定,如何掌握?
答: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不低于10年;特殊情况下,(1)对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软件类无形资产,最短可为2年:(2)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年限进行摊销。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无形资产摊销的主要特点 [1]
1.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月份为当月;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为直线法;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为预计使用年限;
4.无形资产摊销时,残值应假定为零。
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4)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根据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判断,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其减值测试的方法按照资产减值的原则进行处理,如经减值测试表明已发生减值,则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其相关的账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无形资产摊销调整
在此基础上,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作如下调整: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摊销与不摊销两种情况:1、对期限型无形资产项目,在有效使用
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其中又包括:(1)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而且减值风险较低的,采用直线法摊销;(2)对非专利技术等有预计使用年限,但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呈加速变化的,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加速摊销”,以尽快收回投资,这也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之谨慎原则。2、对无期限型无形资产项目,如商誉,由于它以构入价格作为其入账价值,但是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可能会逐渐增值,所以无需进行价值摊销,甚至要增加其账面价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末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的本质是一致的,因为两者的经济内容是一致的。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又得以恢复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回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既然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要如此处理,那么对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项目在价值增加时也应有类似的会计处理: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而且企业应该尽量频繁地做这项工作。
应注意的是现行会计法里面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
1、如果你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2、如果你单位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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