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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号令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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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号令

1、对于修改的法律文件的令号还是原来的吗,比如安全生产法原来是70号令,现在13号令进行修改

法令号是不会变 修改是修改的号 原先的还是原先 修改是对原先的进行补充

2、安全生产法13号令二十一条的100人和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一、3的300人冲突??怎么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主席令13号还是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主席令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号令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e68a847a6431333431343036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为多少号令

02版的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14版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5、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什么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5)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号令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内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容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_网络

6、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国务院493号令是否还有效?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国务院493号法令还没有被废纸被废止,所以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还有效。

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如果《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又冲突的内容,在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当然应该适用《安全生产法》。

同一起事故中,按照责任划分,只要有责任的单位都可以处罚,不仅限于处罚两个单位。你所举的例子中,当然可以对这两个单位都进行罚款处罚。

相关条例: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号令扩展资料:

相关条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多少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zd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回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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