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表⽔饮⽤⽔⽔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1.1长江⽔源地
依据《江苏省长江⽔污染防治条例》、《饮⽤⽔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法进⾏划分。
⼀级保护区⽔域:取⽔⼝上游500⽶⾄下游500⽶,向对岸500⽶⾄本岸背⽔坡之间的⽔域范围。⼀级保护区陆域:⼀级保护区⽔域与本岸背⽔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级保护区⽔域:⼀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下延500⽶的⽔域范围。⼆级保护区陆域:⼆级保护区⽔域与本岸背⽔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1.2⼀般河流型⽔源地
依据《饮⽤⽔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法进⾏划分。
⼀级保护区⽔域:取⽔⼝上游1000⽶⾄下游500⽶,及其两岸背⽔坡之间的⽔域范围。⼀级保护区陆域:⼀级保护区⽔域与两岸背⽔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级保护区⽔域:⼀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下延500⽶的⽔域范围。⼆级保护区陆域:⼆级保护区⽔域与两岸背⽔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2湖泊型饮⽤⽔⽔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依据《饮⽤⽔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法进⾏划分。
⼀级保护区⽔域:省管湖泊、⼤中型⽔库,以取⽔⼝为中⼼,半径500⽶的⽔域范围;⼩型⽔库,整个⽔域范围。⼀级保护区陆域:取⽔⼝侧正常⽔位线以上200⽶的陆域范围。
⼆级保护区⽔域:省管湖泊、⼤中型⽔库,⼀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的⽔域范围。
⼆级保护区陆域:省管湖泊、⼤中型⽔库,⼀级保护区以外,外延3000⽶的陆域范围;⼩型⽔库,整个集⽔区域。3地下⽔型饮⽤⽔⽔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按照《饮⽤⽔⽔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孔隙⽔饮⽤⽔⽔源保护区划分⽅法进⾏划分。4⼏种情况的说明
⑴长江⼤堤外侧如⽆直接污染源排⼊,则⼀、⼆级保护区划到堤坝为⽌。
⑵与划定的饮⽤⽔⽔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上溯2000⽶及其两岸背⽔坡的⽔域和陆域为⼆级保护区。⑶区域供⽔⽔源地按照区域供⽔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执⾏。2.⽆锡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源保护区划分
3.徐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源保护区划分
4.常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源保护区划分
5.苏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源保护区划分
6.南通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源保护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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