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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医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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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规定

一、医院垃圾分类:

1.1生活垃圾:包括废纸、一次性生活及办公用品、以及其他未被病人体液、试剂以及药物等污染的物品。用黑色垃圾袋装。

1.2 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用黄色垃圾袋装。其中:

1.2.1感染性废物:⑴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纱布、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器械、废弃的被服等;⑵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⑶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⑷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⑸废弃的血液、血清;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器械。

1.2.2化学性废物:⑴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⑵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⑶废弃的汞温度计。

二、检验科工作人员将产生医疗垃圾按照上述标准分类放置,确保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储存处贮存,并按规定统一交由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处置。

三、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四、所有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充满量不能超过其设计容量。

五、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

六、有效氯消毒剂:500mg/片,检验科常用消毒浓度为1500mg/L,应用3片配置1L,并用检测试纸定期检测。

七、本科室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科内进行化学消毒或压力蒸汽灭菌,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全自动仪器下排液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废弃标本如尿、关节腔液等每100mL加漂白粉5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2g,搅匀后作用2h-4h倒入厕所或粪池内;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及其它固形标本,焚烧或加2倍量漂白粉溶液或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拌匀后作用2h-4h;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长至6h后倒入厕所或化粪池。

十、重复使用的试管、玻片等物,浸泡于消毒液中2小时以上,由义工负责清洗→烘干→高温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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