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6.22 2020.06.22 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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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各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员职业专业技能,保障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现就做好我区各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护理员的职责定位
(一)医疗护理员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疗护理员的工作内容。医疗护理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可在医疗机构内提供相关照护服务,也可在社会家庭中提供相关照护服务。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如协助患者饮食、清洁、睡眠、排痰、排泄、消毒、沟通、安全与急救、协助身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
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医疗护理员的从业条件。拟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 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二、医疗护理员的培训管理
(一)从业要求。在各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含医疗机构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必须参加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地来宁务工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参加医疗护理员培训并从业。
(二)培训内容。按照《通知》发布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见附件1)执行,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课时,以老年、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5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
(三)培训机构。由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培训工作。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委托或联合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的,其培训资质须满足相应标准和要求(见附件2)。培训要严格按照大纲内容,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对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培训的,须在培训前签署协议,明确责任及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培训考核。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医疗护理员,由培训机构制发统一制式的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可在我区各医疗机构通用。
(五)培训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由宁夏护理学会负责对医疗机构培训资质和培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和授权批复、统一培训合格证书制式,加强日常质量监管,并采取实地检查核实、查看原始资料及照片视频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培训过程中,各培训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台账,妥善留存培训档案材料,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质量有管理、过程可追溯;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要及时向宁夏护理学会报备。 三、医疗护理员的规范管理
(一)规范使用权责。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护理员,应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
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患者可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劳务派遣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自聘医疗护理员为其提供生活照护。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身份上等同于患者家属,不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规范管理权责。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研究制定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要将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护工)纳入陪住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数量。不得在家属可以陪伴或无陪住医嘱的情况下要求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
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医疗护理员培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管理办法和细则,落实培训和规范管理医疗护理员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杜绝“黑护工”情况。对辖区各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培训、聘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未规范培训、使用、管理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及时予以通报,推动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护理学会要发挥行业协会优势作用,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作为提高医疗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
(三)不断健全完善机制。各地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拓宽职业发展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优化调整相关制度,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附件:
1.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 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标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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