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制定,2003年8月修订)
实验室是我院教学、科研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为加强我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需根据学院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结合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景、实验教学内容的更新周期、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及更新周期、实验场地等各种因素制定。
二、根据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实践教学的要求,结合设备投资情况,一般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设备购置计划,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汇审,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三、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量较大,设备使用率高。
(二)具备使用维护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力量。
(三)有安装大型精密仪器的条件(包括房间、动力、供水供气等条件)。 (四)本地区无协作共用的可能。
四、对于单价在5000美元以上的进口仪器、5万元以上的国产仪器设备,欲购单位要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
一、购置任务应按已获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盲目采购。
二、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财经纪律,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业务知识。要了解实验室的需求情况,熟悉市场货源情况,不断提高采购工作质量。
三、根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地组织货源,进行市内外采购,参加各种订货会和调剂会。
四、负责催货提货、外地催货时力争做到发货后再离开。提货时必须检查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配件、外表情况和技术资料。在催货提货时,如果发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应立即与供方协商解决。
五、注意核对托收、经销合同。收到财务处审核后送来的外地托收承付凭证,应立即核对计划、合同,无不符之处后方可承付。
六、办理借款手续后,将单据编号登记,在货到验收后,办理结算、登帐手续。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由负责采购的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指派的人员及时验收。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与计划订货合同、单据等是否相符;仪器、零配件是否与装箱单一致,是否齐全。操作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使用单位要把握好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如发现有破损、短缺或规格不符等情况,负责采购的单位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部门提出办理退、换或赔、补等手续。使用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不得拖延,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使用部门应配合采购部门在设备到货后及时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凡在接到采购部门的通知,并在一个月之内没派专人验收的,均视为不需要该设备,学院有权将该设备调回另行分配。
三、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按验收单的要求将其逐一填清,不得漏项。“保管人”一档按规定应由各系(室)指定的专人签字,不得代签。
四、仪器设备验收时,应同时注意有关技术资料的验收,以备日后使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对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严格要求。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得任意拆卸。私自拆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拆卸者自负。
三、为保证教学正常进行和仪器设备质量,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特别是如录音机、彩色电视机、照相机等未经系领导同意,一律不得私自带出。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修
一、仪器设备一般由各实验室分别保管。系、实验室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应用的性能与精密度。
二、仪器设备要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定期校验和保养工作。经常性的保养由实 验室工作人员负责。
三、凡由于自然损坏、经验不足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使用不当、保护不好、维护不善致使仪器设备失灵、精度和性能下降,都应积极进行维修。
四、凡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如有能力维修的争取在校内维修;如没有能力维修,使用单位必须首先搞清修理单位的地址、技术业务情况、修理时间和大致经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修。送修的包装、运输、催货,验收和办理合同等具体手续,均由送修单位负责。
五、修好后的仪器设备经过技术验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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