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宏,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事项:
因原告李婧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申请对王小莉(身份证号为:)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王小莉是申请人与原告亲生女儿事实。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生有三个子女:陈小明(大儿子)、陈小兰(女儿)、王小莉(小女儿)。对此,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王小莉系双方亲生孩子。
但是,原告在法庭上认为只有户口簿上登记的两个孩子才是其亲生孩子,否认其与被告生有小女儿王小莉事实。并且,原告并没有任何相反证据证明王小莉不是双方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xx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本案中,应当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但是,法庭却要求申请人申请做亲子鉴定。申请人认为法庭把做亲子鉴定申请的责任强加给被告承担,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但是,为查明事实真相,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对王小莉进行亲子鉴定,以确认王小莉是申请人与原告亲生女儿事实。
在此,申请人特别声明:虽然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对王小莉进行亲子鉴定,但这并不表示原告已免于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法定举证责任。
此致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