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决定书
(注: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就合伙企业以下事宜作出变更:
1.(1)同意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 (名称变更);
(2)同意将公司住所变更至 (住所变更);
(3)撤销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重新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
(4)同意合伙企业类型变更为 (合伙企业类型变更,同时需变更名称);
(5)同意吸收 为新合伙人,新合伙人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于 年 月 日缴付,本企业出资总额增至 万元(新合伙人入伙)。
(6)同意出资额由 万元增加(或减少)至 万元,其中 万元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为 (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
2.相应修改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或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注:自然人签名,法人、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