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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领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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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领养者须年满22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养狗经验者优先

2.领养者在江门市有稳定工作和固定居所(非合租),有能力为犬只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舒适的环境和医疗保健

3.所有家庭成员没有动物过敏症,且家中没有五岁以下的儿童

4.自愿接受每年一次的不定期回访

5.领养者不能再次让退役警犬从事工作,或参与任何商业及相关性质活动

6.一名领养者只能领养一只警犬

7.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领养犬只的,必须和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商议后共同为其重新寻找领养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或弃养。

法律依据:《饲养宠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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