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派出所办案不公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即县区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公安的督察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当地的政府办或党委办以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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