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二)中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三)高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附属物的价值:
附属物,包括围墙、装潢设施、管道、水井等,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附属物的价值,应体现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对附属物一并评估。
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对其的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者视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而确定具体补偿费。
制定此补偿时,应当参考的因素,包括: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征收时的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被征收拆迁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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