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一、关于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的鉴定标准如下: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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