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3种观点: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次“新冠疫情”自2019年底起迅速爆发,具有突发性,一般公众无法预见,且疫情爆发至今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一般公众亦不能避免。可以看出,“新冠疫情”已符合不可抗力认定原则的两项,只有在“不能克服”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一、民宿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退吗预定民宿后出现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退订,首先看在预订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现不可抗力后的解决方式,就依照合同处理,最便捷公平。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可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对于民宿这类经营性的房屋租赁合同,以新冠疫情为例,一般来说,酒店、餐饮、展览、游乐等活动,受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明显,甚至在疫情期间令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而用于科研、办公、生产、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会因疫情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出现不可抗力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协商解决进行退订,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注意哪些问题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不履行的需要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因果关系;2、当事人要求免责的范围应与疫情影响相当;3、疫情导致合同未履行时,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4、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三、疫情诉讼时效中断吗诉讼时效一般只会因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类似情形而中断。所以疫情期间诉讼时效不会中断,只可能会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主要表现:a.因新冠肺炎保护的“封路”,外地当事人无法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b.因当事人属于肺炎患者患有肺炎住院或疑似患者被隔离观察,以致无法行使请求权;c.因其他疫情衍生的原因,以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按照不同标准执行,支付加班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总结:“新冠肺炎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因隔离没有工作也需要发放生活费,劳动者未获得工资待遇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经营的处理方法有:1、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得到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充分理解;2、做好企业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避免创业失败,破产;3、如果企业有一定的优势,不能仅仅因为现金流问题而运营,可以考虑收购行业内的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以维持企业的生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3种观点: 前言因疫情导致劳动关系发生的波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企业和员工违约行为,但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新形势下对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有哪些影响?二、企业在处理新事态下如何平衡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一.疫情对劳动岗位客观环境的改变自2020年春节后新冠疫情大面积爆发开始至今已持续了两年半之久,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受疫情反复影响,实行弹性办公制已经由个别化逐步发展为常态化,疫情改变了传统的就业形式已属客观事实。疫情趋于常态化导致实体经济下行给企业带来的压力不容小觑,员工要生存,企业也要生存和发展,未来还要延续新形势和新变化,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影响无疑是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部分地区疫情的发展,对一些接触性行业,特别是接触性服务业冲击影响较大。疫情条件下,居民的批零住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接触性、聚集性消费有所减少,给相关行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一些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出现停产减产,交通物流受到影响,也制约了工业生产。二.疫情对法律法规的影响1.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肯定了劳动就业政策文件在当前形式下的适用原则,企业不可因疫情原因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第四条规定: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5号为了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1 月24 日公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以下简称5 号文)(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案例:尽管企业受疫情客观影响导致减产事实存在,仍不具备“因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享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中认为:一号车市公司主张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与宋维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此,一号车市公司负有证明义务,应举证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存在。但一号车市公司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对此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案例分析:该案中,一号车市公司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但根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因疫情原因造成2020年2月一号车市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号车市公司仍应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员工工资;在2020年3月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居家办公,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员工工资,2020年3月因企业无力支付,以疫情导致减产为由主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援引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经济性裁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早于新冠疫情产生之前,在疫情下对劳动领域援引,应当以上述最新规定为优先考虑适用依据,且企业若达到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标准,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因此法院判令公司负有证明义务,举证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存在,存在较高举证门槛。尽管疫情被最高院司法解释定义为不可抗力,但该解释主要适用于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等平等主体间民事协议领域,对劳动合同关系中,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援引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实体权利以及主张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上,因此需要谨慎适用。 三、新形态下员工也要承担疫情防控义务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最新修订时间为2013年6月29日,2020年开始爆发的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它的传染性极强,所以该病目前是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管理的。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疫情发生后,随着防控力度的调整,很多地区要求所有人员听从所在地社区安排统一进行核酸检测,漏检、不检者健康宝小程序将被弹窗。这种情况下,员工以健康宝被弹窗为由不到岗上班是否属于合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健康宝被弹窗本身不属于疫情直接导致不能到岗上班理由,更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而是自身过错延误,政府倡导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也是赋予和尊重企业自主管理全基础上的提议,这种情形下如企业实行打卡上班,或者实行弹性工作制下,员工健康宝被弹窗而不到岗的,应按事假处理。疫情环境之下,各行各业都很艰难,在经营跌至冰点的日子里,员工工资是企业最大的固定支出。要不要降薪节流,企业在不同的做法里上演着世间百态。有些企业尽管困难,但是努力在破局,而也有些企业却用疫情在绑架员工。从全社会角度看,疫情的影响也绝非短期,或许需要更长久的休整恢复期。从员工角度看,任何时候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劳动才能为自己的生活谋取幸福,在企业面临巨大的困境面前即便做不到与之并肩作战,也要尽到善始善终,相互理解。企业善待员工,员工也同样会善待企业。
第1种观点: 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1.合同不能履行需要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因果关系;2.当事人一方要求免责的范围应与疫情导致的影响相当;3.发生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应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一、因疫情延期交房算违约吗因疫情影响延期交房不构成违约。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不可抗因素范畴,交付期限视疫情影响顺延。延期交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地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的时长日期,也可以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约定。若延期交房不可避免,开发商应及时向购房者发布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的书面通知,并收集延期复工、要求企业停工的官方通知文件,一定要提前通知业主。若开发商既不能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发包方能否因本次疫情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发包方能因本次疫情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因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合同变更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是什么关系?合同变更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关系:1、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2、变更合同的免责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变更合同时,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变更方或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原义务不能履行而变更合同的,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责任,但是,在当事人一方逾期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该方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时可以免责的。在合同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3种观点: 由于疫情导致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法律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