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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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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与2015年出台相关,但各省市执行开始的时间不尽相同。2015年1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在改革中明确:1、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改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置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2、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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