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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置非法校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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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校园贷通常分为三种: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等;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放高利贷的校园贷是不合法的,但是校园贷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合同。利息约定过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学生需要还本金和合法的利息部分,超过的利息部分可以不还。如果校园贷中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则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是无效的。可以不用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虽然多数大学生都已年满18周岁,是法律上的成年人。但不得不指出,大部分大学生并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不但没有的收入来源,更没有树立好成熟的理财观。在支出需求和免财产担保借款的极端诱惑下,不少学生并没有充分考虑法律后果,草率办理借款,暂时获取了超越其偿还能力的购买能力,却为人生埋下了不可承担之重。十余年前,不少银行在大学里跑马圈地,大肆发放信用卡,曾经一度引发社会问题,乃至导致一些学生为了还贷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正因此,2009年,国家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规定不得向未成年学生发放信用卡,对于成年学生,也须落实学生具备第二还款来源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毕竟是相对可控的,学生信用卡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然而,近年来,却有不少民间资本取代了银行,以网贷平台的方式向学生发放所谓“校园贷”。而这些网贷平台不仅缺乏监管,更是在利益驱动下丧失了底线。他们不仅在利息上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担保”及讨债手段上更是逾越了法律边界。而其中最惯用伎俩,就是让借款女大学生提交裸照、视频作为“担保”,若学生不肯还款,则将裸照发送女生亲友,乃至散发在网上。其实,“校园贷”走向违法是必然的。从平台的角度,学生还款能力差,将会出现不少“呆坏账”,如果不实施高利,显然会入不敷出。而学生并没有提供财物及他人担保,同时,高利本就不能获得法律支持,若是通过诉讼等合法取得则无法收回高利,只能通过违法手段。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但要避免校园贷引发的悲剧,仅靠银监会的指导意见是远远不够的。这首先需要学校对学生加强风险与法治教育,一方面,让学生们意识到虚荣带来的一时之快或将给一生带来污点,必须远离校园贷,另一方面,让学生们知悉非法高利得不到法律支持,陷入相关纠纷时,需相信法律并拿起法律武器。而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应对校园贷所涉及的传播淫秽物品、侮辱、敲诈勒索等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各方齐力消除校园贷非法模式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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